国税发[199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3-24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84号        1994-03-24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1999]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发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法规精神,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