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复[2008]7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5
摘要: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期货赔付款1904229.33美元。该笔资金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08年度境内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中予以核减(遵循的原则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8]78号           2008-07-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期货赔付款的请示》(皖汇发[2008]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期货赔付款1904229.33美元。该笔资金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08年度境内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中予以核减(遵循的原则见附件)。

  二、鉴于目前已取消了外汇局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风险敞口的确认制度,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业务开展,总局特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见附件),请遵照执行。此复。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文要求,中国证监会取消了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外汇风险敞口确认,考虑到相关规定修改需协商证监会、商务部等管理部门,短期内难以出台。为保证现有持证企业正常开展业务,现就过渡期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涉及到变动的相关外汇管理问题的处理原则明确如下:

  一、按年度核准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的上限额

  各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根据持证企业的申请、证监会为持证企业当年度核定外汇风险敞口额,核准持证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年度内累计可汇出资金的上限额(下称上限额)。开户银行凭属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的核准件和经外汇局(外汇管理部)批准的境外期货专户开户经纪公司的付款通知书、境外账户余额对账单,在外汇局核准的上限额内直接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二、累计可汇出资金额的计算

  持证企业年度内累计可汇出资金额的计算,以证监会为该企业当年度核定的外汇风险敞口额的10。%减去企业申请日上月末境外期货专户保留的备用金余额。

  三、账户备用金管理

  外汇局在为企业核定期货专户年度内可汇出资金上限额的同时,按证监会为持证企业批复的年度风险敞口的 100 %核定持证企业境内、外期货账户可保留备用金的上限额。境内专户开户银行凭属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的核准件,企业境外专户当期(或上月末)余额对账单,根据企业申请,在外汇局核定的备用金上限额内保留外汇。外汇分局按月核查企业境内外账户保留的余额。

  四、初始保证金汇出管理

  外汇局根据持证企业的申请,按证监会批复的年度风险敞口的 20 % ,核定持证企业年度内累计可汇出的初始保证金额(企业开仓所需汇出的初始保证金)。开户银行凭属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的核准件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仍需报总局批准。

  五、境内期货专户变更

  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期货专户的开立、展期、变更与注销等手续时,均需审核包括外汇局为该企业核准已开立境内期货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已开立境外账户名称及境内外账户可保留备用金上限额的境内期货专户开立、变更或注销的核准件。

  六、账户封闭管理

  境内开户银行为持证企业办理期货项下外汇收支手续时,注意事先审核经外汇局核准的企业境外期货专户名称及境外专户余额对账单,以保证企业通过境内外专户汇兑资金和境内外账户按要求保留备用金。

  七、加强事后跟踪

  各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对属地持证企业日常业务的检查,按照 《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每半年对各开户银行期货项下外汇资金汇兑业务的明细台账登记情况、业务合规情况、境内外期货专户使用、期货项下资金汇兑、持证企业的境外期货经营情况、授信情况、期货及所对应的现货盈亏等情况进行一次日常业务规范专项指导调研,形成书面报告,附《 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情况季报表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 《 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5]34号附表三),于每半年后次月末前报总局资本司。

  八、各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继续注意把握期货业务的时效性,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在没有相关规定出台前,不受理非持证企业的境外期货外汇业务,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总局汇报。其他规定不变,如有抵触,以本处理原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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