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工字[1993]4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2-12
摘要:关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应当作价的问题。对于投资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作价的出资或合作条件,须依法进行资产的作价。其中,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十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后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向投资者分配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下列财务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资格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十三)关于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出资比例折算问题。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是外汇。但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作为资本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或企业初次收到出资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确定后不因汇率的改变而改变。

  (十四)关于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计价依据的问题。投资者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须出具拥有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证明,或者依法出具其他有效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出具国家商检部门的价值鉴定证明。

  (十五)关于企业验资工作完成期限和报告期限,以及验资报告失实的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在收到投资者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60天内完成,企业在验资工作完成后10天内,应将验资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验资报告失实的,应重新验资。

  (十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其估价金额与账面价值间差额的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须对投出的资产重新估价,其估价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属于短期投资的,作为当期损益;属于长期投资的,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销。

  (十七)关于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业务的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摊销的问题。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业务的企业,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分期平均摊销。如企业因经营期限短于出让期限,需要缩短摊销期限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十八)关于企业发生的支出或损失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或损失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而发生的资本支出;

  2.资本的利息;

  3.各项所得税税款;

  4.高于一般商业借款利率的利息;

  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6.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8.超过规定标准的坏账准备和交际应酬费;

  9.被没收的财物损失以及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10.应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列支的开支;

  11.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13.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十九)关于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的有关费用处理的问题。未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旅差费、会议费、补贴等可在企业的董事会费中报销,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中报销任何其他费用和领取其他报酬。

  (二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均按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企业成本、费用中提取。 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交由负责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和待业保险的机构管理,专门用于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不得挪作它用。住房补贴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物价等项补贴由企业上交当地财政机关。 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福利费用的比例及其使用范围,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关于企业使用土地(海域)的收费标准及交纳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其土地使用费由中方投资者缴纳。企业使用海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交纳海域使用金。

  (二十二)关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受、支付佣金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二十三)关于投资者在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中违约,对企业实现利润分配的问题。企业投资者在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中违约,且尚未依照国家有关出资管理的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违约投资者按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自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之日起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合同约定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此前企业的利润只能由履约投资者参与分配。 对于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缴足资本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投资者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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