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115刑初402号 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包某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26
摘要: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包某燕在所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8)苏0115刑初402号

  发文日期:2020-04-27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苏0115刑初40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居委会恒安路1号六楼,法定代表人包某艳。

  诉讼代表人:包作聪,

  被告人:包某燕(曾用名:包二姐),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9月17日被抓获,9月20日被执行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海燕,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常峰,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8]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包某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包作聪、被告人包某燕及辩护人汪海燕、常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某燕系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J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包某燕与卢灿英(另案处理)在其公司与南京旭益达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益达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其开具以旭益达公司为销售方、HJ公司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7张,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8626362.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253403.13元,上述增值税发票均已被HJ公司用于抵扣税款。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包某燕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燕在所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单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包某燕辩称,其系H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HJ公司虚开发票的事情事先并不知情,HJ公司和旭益达公司之间有生意往来,但其不知道是公司的什么人负责这笔生意的。

  辩护人汪海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现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单位HJ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亦无法确定被告人包某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被告人包某燕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只是挂名的,其也没有实际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包某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人常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指控被告人包某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某燕系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包某燕与卢灿英在其公司与南京旭益达家纺用品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其开具以旭益达公司为销售方、HJ公司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7张(票号:19633568-19633577,19633580-19633599,22844780-22844802,22844806-22844829),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8626362.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253403.13元,上述增值税专业发票均已被HJ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包某燕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包某燕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其是H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是其和卢许均,卢灿英是业务经理。其负责公司生产和财务。2015年1月份左右,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其和卢许均、卢灿英在一起商量说隔壁泓歌公司的负责人梁衍才(音)能开到发票,就让梁衍才帮忙介绍,卢灿英具体负责操作。后梁衍才介绍了旭益达公司姓方的经理,卢灿英与方经理联系,卢灿英告诉其开票费要4-5%,其也同意了,一共开了七十多张发票,总金额八百多万。开票费是卢灿英给对方的,有的是从其私人账户走的,有的是从公司账户走的。HJ公司与旭益达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其不知道有这个公司。两个公司之间进行了过账,过账后钱又打回其私人的工商银行卡。开具的发票已被财务交到税务部门抵扣了,全部抵扣成功。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江宁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窗口工作人员。南京旭益达家纺用品有限公司的领票人中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瘦瘦的男子。发票购领单和委托书上的签名是耿某。其辨认了刘吕全是来购领发票的男子。

  3、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其不是南京旭益达家纺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从未到过此公司,也不认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娜娜。其身份证曾在2013年遗失了,其不知旭益达公司怎么用其身份证进行了工商登记。

  4、旭益达公司、HJ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及包某燕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HJ公司在2015年5、6月份多次向旭益达公司汇款共计3652700元,在每笔汇款后旭益达公司当天就向包某燕的个人工商银行卡上打回资金,合计人民币3650600元。

  5、认证抵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旭益达公司向HJ公司开出的77张发票均进行了认证并在税务部门进行抵扣,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8626362.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253403.13元。

  6、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实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包某燕,卢许均为公司监事。南京旭益达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新南路15号瓯江大厦1427室,股东为周娜娜、耿某,其中周娜娜为法定代表人。

  7、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南京市江宁区国税局移送案件称南京旭益达家纺用品有限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后经侦查进一步发现,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包某燕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后将包某燕抓获归案。

  8、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包某燕案发时已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包某燕在所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包某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包某燕当庭提出的辩解及辩护人汪海燕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包某燕的供述、证人陈某、耿某的证言、账户交易明细、认证抵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HJ公司与旭益达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让对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包某燕作为公司生产及财务的负责人,在公司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过程中,其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常峰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开票单位的住所地为南京市江宁区,购领发票的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国税局,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单位HJ公司及被告人包某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有被告人包某燕的供述、证人陈某、耿某的证言、账户交易明细、认证抵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HJ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包某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洪超兰

  人民陪审员 刘业萍

  人民陪审员 岳兴荣

  2018年6月26日

  书记员 郑晶晶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