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115刑初959号 被告人朱某、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0-2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孔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8)苏0115刑初959号

  发文日期:2018-10-29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苏0115刑初95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原系北京SSYH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8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8〕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经审查,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速裁程序,遂于2018年9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海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系北京SSYH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2016年12月,经被告人孔某介绍,朱某在其公司与上海叶溪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亦曦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井宣装饰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张。其中,2016年12月让他人为其开具以上海叶溪建材有限公司为销售方、北京SSYH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票号24621014-24621021);2017年1月让他人为其开具以上海亦曦建材有限公司为销售方、北京SSYH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票号32612736-32612743);2017年3月让他人为其开具以上海井宣装饰有限公司为销售方、北京SSYH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票号63544597-635444600)。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11666.6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145000元。被告人孔某向他人支付部分开票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北京SSYH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孔某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北京SSYH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交易明细、会计目录、银行对账单、户籍资料、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孔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税收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万元,剩余人民币七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洪超兰

人民陪审员 刘业萍

人民陪审员 岳兴荣

2018年10月29日

书记员 史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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