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212行审479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市鄞州LD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28
摘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发文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8)浙0212行审479号

  发文日期:2018-08-28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浙0212行审47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0031695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黄佰桥,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LD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820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禄广桥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国税稽一罚〔2017〕4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甬国税稽一罚〔2017〕4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2016年2月,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LD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向杭州余杭崇贤港钢材市场黄伟购买货物取得其提供的票面销货单位杭州灵雨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197××××4057-59#,合计金额218987.61元,税额37227.89元,已于同期入账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37227.89元;二、2016年2月,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LD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向杭州余杭崇贤港钢材市场黄伟购买货物取得其提供的票面销货单位杭州蓝优物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197××××4284#,金额89987.61元,税额15297.89元,已于同期入账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15297.89元。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52525.78元。上述发票金额已结转2016年度成本308975.22元并税前扣除,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3337.25元。为此,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LD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处所偷增值税52525.78元60%的罚款,计31515.47元;处所偷企业所得税13337.25元60%的罚款,计8002.35元。以上罚款合计39517.82元。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甬国税稽一罚〔2017〕4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甬国税稽一强催〔2017〕38号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LD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甬国税稽一罚〔2017〕4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磊

审判员 汪佳娜

审判员 寿涛

2018年8月28日

代书记员 施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