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鄂0205刑初204号 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川BC装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9
摘要:被告单位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黄石市鑫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税额共计1528669.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鄂0205刑初204号

  发文日期:2022-04-2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鄂0205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88110****,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诉讼代表人:朱暮楠,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单位: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96183****,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实际控制人朱某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诉讼代表人:陈伟丽,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于2021年3月30日因脑内出血死亡,依法对朱某某终止审理。2021年4月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6月9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法中止审理。2021年9月14日,本案恢复审理。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2021年10月29日,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茅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朱暮楠、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伟丽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的朱某某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黄石市鑫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份,价税合计共计4090375元,税额共计594328.08元。同时朱某某的另一家公司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黄石市鑫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份,价税合计共计6430464元,税额共计934341元。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和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接受黄石市鑫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0份,价税合计共计10520839元,税额共计1528669.08元。朱某某将该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越秀区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清单、广州市海珠区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清单等书证;2.证人温某、郑某、沈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涵信[2019]鉴字第185号会计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偷逃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和劳务服务的情况下,接受黄石市鑫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税额共计1528669.08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判处罚金。

  被告单某诉讼代表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朱某某(已死亡,终止审理)系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法人、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黄石市鑫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0份,价税合计金额10520839元,其中税额1528669.08元。朱某某将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经鉴定,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接受黄石市鑫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份,价税合计4090375元,其中税额594328.08元。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接受黄石市鑫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份,价税合计6430464元,其中税额934341元。上述发票均无真实货物交易与之对应。

  另查明,朱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528669.0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清单、扣押决定书、手机银行汇款单等书证;2.证人温某、郑某、沈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涵信[2019]鉴字第185号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黄石市鑫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税额共计1528669.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朱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对被告单位酌情从轻处罚。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FL服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单位广州CB服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单位退出的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二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元零八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剑

  人民陪审员  胡金芳

  人民陪审员  胡晚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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