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340号 吴某等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0
摘要:被告人沈某通过被告人吴某介绍,让被告人吴某2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3刑初1340号

  发文日期:2021-11-2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3刑初13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系上海Y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甘泉一村204号401室,住上海市青浦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女,1969年8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公司销售员,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盱江镇顺化渡45号3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2,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公司管理人员,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吴某、吴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沈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吴某介绍,让被告人吴某2为其经营的YX公司虚开上海XX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税款人民币共计133,392.25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沈某、吴某、吴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沈毅的个人银行卡已被冻结用于补缴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吴某、吴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人曾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办案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被告人沈某、吴某、吴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通过被告人吴某介绍,让被告人吴某2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吴某、吴某2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补缴涉案税款,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沈某补缴的税款发还国家税务机关。

  沈某、吴某、吴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