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1344号 吴某某等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8刑初1344号

  发文日期:2021-12-3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8刑初13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A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4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栋迪,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5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A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4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栋迪、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以下简称“玉峰公司”)期间,为非法牟利,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8%票面金额作为开票费的方式向浙江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虚开6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B公司向税务机关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495万余元,涉及税款合计人民币705,152.7元。B公司已于2021年3月5日补缴上述涉案税款。

  二、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浙江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后向税务机关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242万余元,涉及税款合计人民币346,063.56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含滞纳金)等费用共计56万余元。2021年11月12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扣押黄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钱某、杨某的证言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D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E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玉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玉峰公司虚开给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回单、记账凭证,电子缴款凭证,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B公司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补缴其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二被告人均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补缴税款、退出违法所得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9万元予以没收。

  诫勉语:黄某某、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夏琦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十七条之一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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