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增[1987]10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中药饮片减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12-26
摘要:经研究决定,为了扶持我国中药事业,并适当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对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照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中药饮片减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增[1987]100号      1987-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反映,过去,对中药饮片是按照税务总局财税营[1986]47号(《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暂免征收产品税的。今年对中药饮片改按“药品”征收增值税以后,取消了过去的减免税规定,致使税收负担上升过大,企业难以承受,要求对中药饮片仍按照原来的规定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决定,为了扶持我国中药事业,并适当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对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12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