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21刑初592号 庄某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9
摘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1021刑初592号

  发文日期:2021-12-15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1021刑初59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霞,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市,汉族,初中文化,台州HW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家住浙江省玉环市。2021年3月22日因本案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23日被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林素,浙江法校(玉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玉检刑诉(2021)20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敏玲出庭,指控: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庄某霞在担任台州HW机械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财务主管期间,为使企业少缴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该公司开具到销货单位为吉安鑫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吉安市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沭阳宝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宿迁市旺弘金属配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3份,税额合计681486.98元,并已完成抵扣。案发后,该公司已全额补缴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庄某霞主动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认为被告人庄某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庄某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敏慧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郭飏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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