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赣0124刑初26号 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1
摘要:被告人罗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人民币110.612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赣0124刑初26号

  发文日期:2021-03-31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赣0124刑初26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界首市。因犯绑架罪,于2008年7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至2012年11月7日止。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少锋,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江,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一部刑诉(20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万少锋、周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南昌市展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邦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8日,同年12月20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冰(已判决)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尚振领系该公司负责人。

  2018年3月,罗飞(刑拘在逃)、被告人罗某与寿某1商议,上高县敏源针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源公司”)、上高县达泽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泽公司”)、上高县茂和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和公司”)向展邦公司购买棉纱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李冰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回流,罗飞、罗某采取公账转账,私账回流的方式,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展邦公司向敏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3.7302万元,资金回流101.1752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1752万元,向达泽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82.6095万元,资金回流60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万元,向茂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0.49万元,展邦公司向敏源公司、达泽公司、茂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61.6652万元,税额67.0796万元,已认证抵扣。

  2018年下半年,丁某介绍被告人罗某认识了张某2,张某2介绍罗某认识了张某1,张某1系石狮市新宏维盛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维盛公司”)、石狮市百盛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腾达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德纯系石狮市维昌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维昌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和张某1、张某2商议好开票费用,张某2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回流资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罗某以南昌川宇纺织有限公司向新宏维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9.7774万元,以南昌天润纺织有限公司向百盛维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4.3608万元,以南昌市文轩棉纺有限公司向新宏维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4.756万元,以南昌康彬纺织品有限公司向百盛腾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6.7214万元,南昌川宇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向新宏维盛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15.6156万元,税额43.5332万元,已认证抵扣。

  被告人罗某于2020年9月9日被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0.612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南昌市展邦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8日,同年12月20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尚振领系该公司负责人。

  2018年3月,罗飞、被告人罗某与寿某1商议,上高县敏源公司、上高县达泽公司、上高县茂和公司向展邦公司购买棉纱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李冰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回流,罗飞、罗某采取公账转账,私账回流的方式,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展邦公司向敏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3.7302万元,资金回流101.1752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1752万元,向达泽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82.6095万元,资金回流60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万元,向茂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0.49万元,展邦公司向敏源公司、达泽公司、茂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61.6652万元,税额67.0796万元,已认证抵扣。

  2018年下半年,丁某介绍被告人罗某认识了张某2,张某2介绍罗某认识了张某1,张某1系石狮市新宏维盛公司、石狮市百盛腾达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德纯系石狮市维昌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和张某1、张某2商议好开票费用,张某2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回流资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罗某以南昌川宇纺织有限公司向新宏维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9.7774万元,以南昌天润纺织有限公司向百盛维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4.3608万元,以南昌市文轩棉纺有限公司向新宏维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4.756万元,以南昌康彬纺织品有限公司向百盛腾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6.7214万元,南昌川宇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向新宏维盛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15.6156万元,税额43.5332万元,已认证抵扣。

  被告人罗某于2020年9月9日被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南昌市展邦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面料采购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及回复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七里税务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南昌市展邦纺织有限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调查笔录、发票明细;南昌市展邦纺织有限公司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单;上高县敏源针织品有限公司、上高县达泽纺织品有限公司、上高县茂和针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购销合同、入库单、情况说明;石狮市百盛腾达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资料及发票信息;石狮市百盛维昌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资料及发票信息;石狮市新宏维盛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资料及发票信息;资金回流图、银行明细;界首市中茂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合伙协议书、情况说明、证明、购销合同、入库单、南昌市展邦纺织有限公司向界首市中茂木业有限公司付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死亡证明;进贤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调查取证函、协查函;进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付某、刘某、胡某、张某1、张某2、寿某1、寿某2、丁某、朱某、夏某、叶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李冰的供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某质证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人民币110.612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万少锋、周江提出被告人罗某系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属自首的意见,与查明的被告人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不承认自己的名字、关押过程有逃跑行为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易 铭

人民陪审员  彭海霞

人民陪审员  付裕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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