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黔0402刑初98号 金某虚开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两家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2)黔0402刑初98号

  发文日期:2022-04-02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黔0402刑初98号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租住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网上追逃,于2021年10月30日被抓获,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诉〔202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金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王玲(另案处理)使用其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贵州希艺雅广告有限公司、贵州迈盛越建材有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成立后在无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名义多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5分,虚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3723045.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834737.09元。事成之后,被告人金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金某伙同王玲注册成立贵州希艺雅广告有限公司,两人各自占股50%,并任命王玲作为公司法人,被告人金某作为公司监事。该公司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以公司名义多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330176.29元,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2400081.6元。

  2.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金某伙同王玲注册成立贵州迈盛越建材有限公司,两人各自占股50%,并任命被告人金某作为公司法人,王玲作为公司监事。该公司于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以公司名义多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392869.41元,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434655.49元。

  2019年5月27日,上述两家公司因逾期未申报且查无下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于2019年12月30日,分别被税务部门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经网上追逃,2021年10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金某被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金某、田军、王玲的高铁乘坐信息,前科材料,贵州希艺雅广告有限公司、贵州迈盛越建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移送关于贵州希艺雅广告有限公司案件及贵州迈盛越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的相关材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查询,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查询回执,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安顺金武安保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西城印象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出具证明,安顺市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被告人金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两家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清。)

  二、继续向被告人金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贾虹勃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袁小玲

书记员 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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