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7
摘要: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一、关于企业收入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企业销售商品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应确认收入实现?...


  16.问:大修理期间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税法上是否计提折旧?

  答: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机器设备进行正常的大修理,属于维护再生产的必要环节,大修理期间不停止计提折旧。有证据表明,企业将另行处置大修理的固定资产,不再继续使用的,从大修理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17.问:企业年初坏账准备金余额在2008年是否必须冲回?

  答: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这条限制规定并不表明企业会计核算时不能按会计制度、准则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初结余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以后,对于增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已经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减值准备,今后随着资产价值回升予以冲减时,可以据实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8.问: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规定合理分摊。

  ⒚问:开办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为减轻纳税人核算负担,对于开办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一次性扣除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较大的,应在3个纳税年度内分期摊销。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若干问题

  ⒈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答: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即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居民企业之间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享受免税优惠。

  2.问: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

  3.问:鼓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的项目,应与企业的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可以自受让之日起,在减免税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4.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有何优惠政策?

  答: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务院财税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应当与企业的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可以自受让之日起,在减免税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5.问: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有何优惠政策?

  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注意:一是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是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二是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三是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四是在减计收入的同时,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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