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7
摘要: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一、关于企业收入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企业销售商品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应确认收入实现?...


  答: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问: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7.问:对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支出,申报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

  8.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务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发生当期按税法规定标准扣除。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业务招待费资本化处理的,在资本化处理的资产摊销时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9.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0.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所谓劳动保护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不得税前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为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非现金支出。如果以劳动保护的名义向雇员发放现金,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11.问:外币交易、折算所产生的汇兑损失,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12.问: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租赁费,如租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资产等发生的租赁费,比照固定资产租赁费处理。

  13.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赠,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捐赠支出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用途。三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的12%.

  根据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四川汶川灾区的捐赠支出,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为了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北京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前,纳税人按规定对北京奥运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14.问:新税法实施后,部分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比原规定缩短,企业原有的这部分固定资产能否按现规定年限补提折旧?

  答:税法明确的最低折旧年限,不是纳税人会计核算时确定折旧年限的标准。纳税人确定的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纳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核算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会计核算规范要求,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折旧政策。2008年以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所确定的折旧年限也是根据会计核算规范要求所定,实施新税法后不存在账务调整问题。企业折旧政策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范畴,应按会计法规要求执行。

  15.问:企业购入旧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答: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购入旧的固定资产,是因为该项资产仍有使用价值,尚具有使用年限。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据资产的磨损程度、使用状况合理确定。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外购的旧固定资产,在原企业即使已提足折旧了,仍可以按新的计税基础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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