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7
摘要: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一、关于企业收入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企业销售商品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应确认收入实现?...
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一、关于企业收入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企业销售商品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应确认收入实现?

  答:根据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问:企业采取托收承付等方式销售时,如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问: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问: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答: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问:企业销售商品发生折扣、折让和退回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答: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答: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问:企业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8.问: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时,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如何确认?

  答: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9.问:企业提供安装费等特定劳务,如何确认收入?

  答:(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10.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企业下列收入确认时间为:(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1.问:企业处置资产行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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