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1502刑初953号 王某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2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1502刑初953号

  发文日期:2022-03-09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鲁1502刑初95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标,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1〕Z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标及其辩护人丁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标在实际控制并经营晋江市飞庆服装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期间,通过他人得到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9月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和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的冯总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额6%的价格,让该公司为其实际控制并经营的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审计,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公司共向其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126,690,000.00元,虚开税额共计14,609,056.09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已抵扣税额共14,436,489.73元,给国家造成14,436,489.73元的税额损失,王某标从中获利30余万元。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同案犯范洪亮、赵云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标的供述和辩解,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审计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标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某标实施犯罪的12家公司均有实际经营,对其判处的刑罚不利于社会稳定;2.被告人王某标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4.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悔过,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标在实际控制并经营晋江市飞庆服装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期间,通过他人得到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9月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和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的冯总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额6%的价格,让该公司为其实际控制并经营的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审计,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公司共向其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126,690,000.00元,虚开税额共计14,609,056.09元,已抵扣税额共14,436,489.73元,给国家造成14,436,489.73元的税额损失。被告人王某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同案犯范洪亮、赵云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标的供述和辩解,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适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31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曲立明

人民陪审员 张春亮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浩然

书记员 魏翌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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