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财税外字第23号 税务总局关于所得为外国货币折合成人民币纳税计算问题[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2-03-17
摘要: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已经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的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可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应退应补税款的外币所得部分,按年度终了的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税务总局关于所得为外国货币折合成人民币纳税计算问题[全文废止]

[82]财税外字第23号       1982-03-17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已经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的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可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应退应补税款的外币所得部分,按年度终了的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本企业会计年度计算纳税的外国企业,其所得为外国货币的,也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举例说明:某外国企业全年所得为900万美元,四个季度已经预缴税款的外币所得为800万美元。在各季度预缴时,假设按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的比例均为1:1.6,则这800万美元共折合人民币1,280万元,合计预缴所得税为人民币627.5万元。在年度终了时,可只就未预缴税款部分的外币所得100万美元,按年终最后一日外汇牌价(假设为1:1.5),折合人民币150万元计算补缴税款。其计算程序是:

  全年折合成人民币的所得额:

  1,280万元+150万元=1,430万元

  全年应纳的所得税额:

  1,430万元×49.12%(所得税加地方所得税的负担率)

  =702.4万元

  汇算清缴应补税额:

  702.4万元-627.5万元=74.9万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