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斜调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含)以上,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
2022年我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396.9元,医疗保险、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491.6元,2022年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458元;2023年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830元,上限为24150元。
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为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3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
企业通过同一政策范围内人员申请享受一次性补贴,并按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该人员申请享受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应从岗位补贴中扣除。
各市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广西税务局负责全区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会同自治区社保中心编制全区基金收入预(决)算草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协同制定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等。
广西税务局牵头组织全区失业保险费的分级征缴工作,协同编制预(决)算草案,依据批复的全区失业保险预算,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向各市分解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协同制定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等。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0号)规定,确定我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1.5%。
利用“报、台、网、微”等宣传平台,通过手机短信、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弹窗提醒、“广西人社”APP推送等方式,多渠道投放政策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知晓政策内容、享受政策红利。
缴费基准值。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6284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3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强化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规范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产业的良好氛围,调动各方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各地应抓紧在7月31日以前完成,并于8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缴费基准值。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6284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3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提高,关系到这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对纳税人多缴的税费,依照《公告》相关规定处理;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各基金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基金预算、月均支出额度、清算周期等情况审核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计划,合理确定拨付支出户的资金额度。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3838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闽财税〔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23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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