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
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奖补资金用于各地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园和支持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重点用于幼儿园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校舍修缮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对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三税”纳税义务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率为2%,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4 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
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划付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须取得对方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营业额扣除的凭据;未能提供对方开具的财政票据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落实优惠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承担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以及对民办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补助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新一轮“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后)。
为使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现将财政部近两年制定的有关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方面的文件随本通知印发,供各地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中参考。
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要求,科技部、教育部将联合开展2010年度符合享受国家税收政策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审核工作。
另,根据教育培训委员会决议,2010年远程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为:执业注册税务师课程,每人100元/年;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人员课程,每人50元/年。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依托电大系统举办中专教育,向签订办学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大学提取中专学费标准,在每生不超过180元的情况下,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事务所申请内部培训资格,原则上应符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注册会计师人数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30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43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税务院校改革发展指导方针,稳步实施由普教向干部培训战略转移,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成效明显。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偿债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财政部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偿债中央补助资金)和由地方筹集的偿债资金。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国家和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为规范和加强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扫盲教育工作的开展,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自1996年9月我市实施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办法后,为合理确定驾校的征税标准,进一步加强对驾校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驾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做如下调整: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