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反映。
纳税人从9月27日起可直接进行客户端升级并使用此功能进行货运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纳税人如有使用问题,请及时与相关网上办税服务商联系。
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反映。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止发售《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从事上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同时须在10月31日前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发票种类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购、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为切实做好“营改增”各项工作,各地应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将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工作职责,限定完成时间。对外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要口径一致,由一位局领导统一把关。
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应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认定证明必须加盖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
为确保试点政策的正确执行,国税部门将在8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纳税人对照上述应税服务范围,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即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省国家税务局将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电子文件于2012年8月1日前放到省国税局FTP服务器(地址: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车购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请各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市国家税务局从上述地址下载使用。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八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以下简称船舶港务费)征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经营性作业的船舶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船舶港务费。
为加强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制定本办法。
为了满足旅客的各类保险需求,经商民航局财务司,现将新印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第二条内容修改为:“……保险费是指购买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及适用条款可向保险销售合作单位索取,也可登陆航联保险经济有限公司的网站www.air-union.com查询或拨打4008102688电话验真。”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现将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妥善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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