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税背景下逃税犯罪的常见手段探讨

来源:志合税务律师 作者:志合税务律师 人气: 时间:2024-04-26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上述部分逃税犯罪类型以期引起纳税人重视,务必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并着力强化内部控制,确保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要触碰偷税红线,以免牢狱之灾。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细化了涉税犯罪的相关规定,为司法机关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另一方面也是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持续高压态势打击的明确信号。

  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纳税人逃税的常见手段,其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的有五种,分别是:(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采取“不申报”手段的情形有二种,分别是:(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基于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结合司法实务判例对已有的常见逃税手段进行梳理,总结了逃税犯罪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税的一些常见的犯罪模式,以期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涉税风险,规范日常经营,常见的模式如下。

  01、使用虚假发票,进行纳税申报

  在(2018)黑01刑终326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哈尔滨金依包装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290,598.3元,占应纳税额的75.35%,经税务机关通知,仍不补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属于逃税行为。

  在(2015)榕刑终字第553号案中法院认定:福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利用套开发票、使用假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246,583.63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已构成逃税罪。

  02、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一、采取内外两套账的方式隐瞒收入

  在(2007)佛刑二终字第354号案件中法院认定:1998年4月至2001年7月期间,被告单位金龙公司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采取销售货物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的方法,开设帐外银行帐户及私人帐户收取不开发票的货款。被告人周建明在被告人周伟彬的授意下安排该公司财务人员专设内、外两套财务帐(内帐为核算公司的全部经营业务,外帐是抽取内帐中的一些数据资料来进行记录和用作虚假的纳税申报)来隐瞒销售收入。

  在(2018)粤03刑终2154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5月11日起对该公司立案检查,查明该公司2006至2008年度采取帐外经营手法,隐瞒应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费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9,144,039.06元。

  二、以未开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隐瞒收入

  在(2016)粤01刑初655号案件中法院认定: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今来公司取得东莞市人民医院、广州现代医院、广州南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销售货款,在货物均已发出、纳税义务已实现的情况下,采取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手法申报纳税,2010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94,422.08元,且占应纳税额的59%;2011年逃税数额人民币1,121,756.06元,且占应纳税额的77.68%;2012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340,327.80元,且占应纳税额的87.18%;2013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92,359.69元,且占应纳税额的30.68%。综上,2010年至2013年间,今来公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048,865.63元。

  在(2020)鄂0923刑初15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湖北吉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30日,因资金链断裂,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镇诚在2017年4月和9月公司申报纳税过程中,安排代帐会计周某以未开票收入负数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的手段进行虚假申报纳税逃避税款,导致与实际销售收入相差4,861,381.97元,少缴增值税合计人民币699,643.29元。

  03、签订阴阳合同进行虚假申报

  在(2017)粤5302刑初236号中法院认定: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转让云浮市益和电力有限公司的股权、土地等资产过程中,为逃避税款,在林某甲的策划、指挥及在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参与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阴阳合同”,将其中的4350万元资产转让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

  0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

  在(2017)吉01刑终528号案件中法院认定:2009年,被告单位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温某、王某在经营、管理被告单位期间,为使被告单位能够利用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伙同米某、曾某采取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参加工作,向残疾人虚假支付工资,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等形式逃避缴纳税款。

  在(2013)葫刑二初字第00010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国家为扶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出台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管理。凭《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购进石脑油后,必须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挪作他用或者转卖他人,需补缴消费税。购货单位设台帐记录石脑油使用情况,税务机关根据台帐核查石脑油使用情况,用作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节余部分,应补缴消费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多家企业的经营人员相勾结,钻国家政策空子,利用《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低价购买石脑油,偷逃消费税,从中非法获利。先由有资质购买石脑油的公司利用《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购进免消费税的石脑油,然后将其转运到实际购买石脑油的企业。为掩盖不能享受国家免消费税政策的交易行为,山东省东营旺豪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资质的厂家为上述购买石脑油的企业开具了品名为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备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查利用《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购进石脑油的使用情况。

  05、志合税务律师提醒

  以上逃税犯罪的常见手段只是实务案例中反映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实施逃税犯罪的部分手段,没有包括“不申报”的情形,也未能穷尽所有的逃税犯罪类型,正如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兜底条款所述的“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总之,本文通过总结上述部分逃税犯罪类型以期引起纳税人重视,务必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并着力强化内部控制,确保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要触碰偷税红线,以免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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