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发布。
为支持陕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84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为支持南京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对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服[2006]381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凡申请享受财税[2006]1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娱乐服务场所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日前,省政府制定下发了《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保证《通知》在全省地税系统正确贯彻落实,现结合全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 2月3 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并视财力逐年增加。重点支持文艺精品创作与生产、省级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征集与艺术精品收藏,增加南京图书馆图书购置、省社会科学研究与发展、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协助省级管委会做好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工作,对瞒报或拖缴电影专项资金的电影院进行监缴和催缴。
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指对国家名录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国家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其他重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知》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数与税控发票数据的“票表比对”工作,待市局建立营业税明细申报信息管理系统后,再行统一布置执行此项工作。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号)的规定,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省级第一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还需提交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股东情况及各股东相关登记注册证明、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资信证明及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各股东的资信证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原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的名单。
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企业,其电子设备折旧率可达到20%。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但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动漫游戏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对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审批手续。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在申报、审批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可直接受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批准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下发后,出现个别地区彩票管理部门对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理解有误,造成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第一点的规定停止执行。
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现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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