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5]21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8
摘要: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企业,其电子设备折旧率可达到20%。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但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2005]217号           2005-12-28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08]15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7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28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

  为了全面推进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条 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业务的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第三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第五条 设立文化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第六条 新闻媒体实现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第七条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参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附件。

  第八条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 文化产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税务部门核准,允许在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企业,其电子设备折旧率可达到20%。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但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我市文化企业的发展,可采取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设立文化产业基地,可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进入基地从事动漫画、网络游戏开发、创意设计等政府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适当补贴房租、水电等费用。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企业为出口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增加的翻译、境外宣传费用给予补贴。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引进经市文化艺术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国内外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的演出,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票房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推动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市。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中介机构组建“深圳文化产品投融资服务联盟”,为文化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市各担保投资公司探索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开发“文化科技成果产品产业化担保”等专业文化担保业务品种。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优先服务。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产业中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提供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上述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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