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以下简称市局35号公告)附件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
不论采取哪种形式组建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都要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确保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独立性,包括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要避免混业经营导致农业担保的边缘化和碎片化。
休闲农业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融合体,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非直属收储企业拒绝开票的理由是,其实际只收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价款中的收储成本部分,溢价部分体现为中储粮收入,非直属收储企业若按收储成本向购粮方开具发票,则与粮食成交金额不符,购粮方难以接受。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市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支持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和食用菌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名称及其核定扣除标准见《福建省农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第三批)》(附件)。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编制本地区2015年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31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富裕农民,必须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开发农村二三产业增收空间,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加大政策助农增收力度,努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的势头。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厦门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1号),为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自2015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增加报送“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清单”,该清单表样请详见附件,请相关纳税人予以关注!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棉纱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12月15日前统计各核定扣除纳税人的进项转出数,填报《扩大试点行业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并由各省辖市局汇总上报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经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转用环节认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且该其他草地由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牧草地并发放使用权证,经实地核实确具有农牧业生产功能的,则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应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09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7-1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效遏制偷骗税案件的发生,防范执法风险,省局制定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农业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精神,现公布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扣除标准,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养殖活鳗、鱿鱼、鲜海带为原料生产销售烤鳗、鱿鱼、海带等水产品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个别调整。具体产成品名称及其核定扣除标准见《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第二批)》(附件)。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