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深圳市境内注册的外资运输公司,其在深圳市范围内发生的运输结算业务应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有关发票。
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74年6月发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同时废止。
履行代征义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在养路费或其他交通规费征收的时间与环节代征道路运输税收,即税费一并征收;分别存入各自专户,对代征的税款要按月自行申报并向委托的主管地税机关解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中国国际航空集团所属国航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北京航空设备公司、北京航空货运公司、北京航空旅客服务公司4户紧密层企业,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一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1996]475号)转发你局。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我国和韩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有关法规处理。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一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285号)转发你局。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中国和荷兰政府于1987年5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法规处理。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向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按理货收入3%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超过上述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关于管理费列支问题的请示以及该集团公司管理费实际收支情况,经研究同意,1995、1996年度,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按运营收入1%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集团公司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应转增应纳税所得额。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6]105号《关于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长途电话费押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长途电话费押金,应按‘电话机安装’业务计征营业税。”请知照。
凡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人资格的货代企业;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购簿,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签字和省外经贸委签署意见后到省地税局购领发票,并按规定向省地税局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税款在当地缴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称: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收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
因此,对航运部门向货主和旅客收取的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1]256号文规定,货运每吨公里征一分钱,客运每人公里征一分钱),应按现行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的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另行法规。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远集团其他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京税征[1992]774号文件做进一步规定,凡在1993年1月1日起,在我市使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规定如下:
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部所属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中远集团其他直属企业、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发票和运输单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对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分期收取的车辆价款和管理费收入。对运输企业不转让车辆营运权,由职工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运输业务,应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核定车辆运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邮电部门使用的电脑发票的印制管理,暂按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脑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2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湖南省××市(县)邮电业电脑专用发票”,新版电脑发票启用后,旧版电脑发票同时废止。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交通、公路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增容费应否征收营业税,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为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函发[1995]5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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