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97号)第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第四条的规定,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我国港口、机场等口岸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取得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除依照有关税收协定或其它国际协定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应以其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一律按照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条件,凡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取消其自开资格。
针对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88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照“121号文件”中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88号文件”停止执行该条其中第(一)、(二)小点内容,其余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物流劳务单位取得的“装卸搬运”收入,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交通运输业”,不包括从事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西部地区新办“交通企业”,是指从事路、桥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企业。
货运发票核定时是否进行实地核查;如何控制发售数量;对异常购票情况如何评估,评估结果如何处理;采集的发票清单和纳税申报数据是否进行比对、比对异常如何处理;发票缴销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各局检查部门应在征管部门停止被查单位代开发票业务,收回税控装置的同时向被查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调取账簿资料、发票凭证及税控机的密码器,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以便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
各局在签订协议之后5日内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15号)文件的附件2废止。
各局要及时与北京市税控安全管理中心及当地税控服务商取得联系,核实本区内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购买、安装税控装置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税控安全管理中心提供的税控密码器编号暂时收回中介机构所有税控密码器。
发票换版时间。2004年9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发票票样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征[2003]26号)中规定的6种货运发票同时废止。
全国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货运发票》),供本市从事货物运输业并缴纳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自开票人);另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供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
已使用新版货运发票的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的旧版货运发票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缴销。未使用新版货运发票而且旧版发票库存较多的纳税人,旧版发票可使用到9月30日止。
请结合现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中有关规定,一并依照执行。
地方税务局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为了统一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7月1日后开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省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78号)第三条。
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兼营货物运输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仍按《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一点规定执行;对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或者挂靠经营,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情形的,对个人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上述第一点规定。
从2004年7月申报期起,要求纳税人使用一张软盘报送相关数据,如遇一张软盘容量不足以存放所要报送的数据时,方可使用第二张软盘。各区局、分局要做好宣传工作,自行印制《一般纳税人申报运输发票等抵扣信息操作说明》,并发放给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数据。
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和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是铁道部与省合资,由铁道部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其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66号转发)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4]28号转发)执行。
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由税务机关按总局《通知》中规定的式样和要求进行制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明确责任,堵塞漏洞,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市局研究,就中介机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各局自2004年6月15日起停止对外发售《专用发票》,对未出售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未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对开封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可以办理退库处理,对已使用或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按缴销发票处理。
在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和采集、汇总、传输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时,主管地税机关名称及代码、承运人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运输项目及金额必须填写准确,不得缺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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