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7〕19号)自2019年1月1起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现将(晋财税〔2019〕10号)中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为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省医保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我省2023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及时足额缴纳2024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避免因缴费不及时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我市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局将立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定位,认真履职做好征收工作,为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筹集资金、贡献力量。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强化与定点医药机构沟通对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反映。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财政资助285元/人/年(个人缴纳95元/人/年);已稳定脱贫人口财政资助95元/人/年(个人缴纳285元/人/年)。
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至各商业银行柜面、银行自助缴费终端、农商银行助农取款服务点、农商银行乡镇金融服务站(点)进行缴纳。
新参保人员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医银联办、小区直办等医保服务网点或线上办理参保登记后,再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已参保续缴医保费的,可直接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征缴工作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是保障群众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促进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参保缴费成功后,秋季入学新生(此前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享受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往届在校学生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22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82116元(月平均工资为6843元)。2023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52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10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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