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1-3 附1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2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3省(市)年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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