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09]72号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10
摘要: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前和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通过www.creditsys.gov.cn报送电子数据。2009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2010年1月底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二)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项目申报。承办保险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应将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及电子版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

  2、项目评审。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及时对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填写《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6),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同时向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反馈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负责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

  3、资金拨付。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由财政部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通过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转拨投保企业。

  4、项目总结。承办保险机构应于2010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2009年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电子版。报告内容应包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情况,补助资金对促进企业开展信用销售、拉动内需的作用,补助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等。

  (三)中小商贸企业相关市场开拓补助项目申报程序。

  1、参展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对于商务部主办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承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展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展位图片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参展费补助资金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直接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转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由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展位图片等)进行初审后,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

  2、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和专业丝绸商品销售网络建设项目,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再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确定试点工作方案。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试点工作方案,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商务部门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确认后,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试点工作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实施和验收。试点地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拨付资金。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4)各省级商务部门应于2010年1月底之前,将2009年项目验收和资金安排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商务部。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商务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

  各地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要求规范管理,针对商贸企业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仓单、应收账款、商铺租赁权及会员封闭式、企业互助式等担保方式,积极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要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合理分担信贷风险。承办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用补贴的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防控、开发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中小商贸企业的信用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担和信用提升功能。

  附 件:1-6

  1.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目录

  2.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5.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6.地方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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