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纳税“基本面”背后的猫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姚华祖 刘志耕 人气: 时间:2011-03-28
摘要:案 例 某税务检查组最近到乙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乙公司是甲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两年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新型纤维材料A产品。检查前的案头分析发现,乙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均高于同类企业,被检查年度的销售收入...

    案  例
    某税务检查组最近到乙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乙公司是甲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两年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新型纤维材料A产品。检查前的案头分析发现,乙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均高于同类企业,被检查年度的销售收入、盈利及上述两税种税负较前两年有大幅增长。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纳税基本面较好,同时确定了3个检查重点:一是核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情况;二是检查研究开发费的真实性及加计扣除情况;三是检查其他大额费用的列支情况。

    经过检查,检查人员未发现乙公司在这三方面存在问题。但检查组赵组长心存疑问:“收入低、盈利少、税负低很可能有偷税问题,收入高、盈利多、税负高就一定没问题?目前,A产品的社会认知度较低,产品销路未完全打开,售价未能提高,生产规模也未能扩大,乙公司的收入和盈利增速较快有蹊跷。考虑到乙公司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收入和盈利上升较快存在套取所得税优惠的可能。”随后,检查人员小雷自告奋勇地承担起查证收入和盈利增速较快的工作。

    小雷对3年来乙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A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及各月收入变动趋势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并将A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与国内同类企业进行了同期对比,发现3年来乙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21.5%,利润总额增加47.4%,但A产品的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仅增加了不到1%,且各月收入变动趋势平稳,毛利率也与国内同类企业相当。由此看出,乙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大幅增加都发生在被检查年度,主要原因是乙公司非主要产品收入和利润的增加。那么,究竟是什么非主要产品使得乙公司被检查年度的收入大幅增加?小雷询问了乙公司财务科穆科长,穆科长解释说,公司在被检查年度新增了一种非高新技术的普通合成纤维B产品。于是,小雷决定查明B产品的收入、成本和盈利情况。

    然而,当小雷刚统计完B产品的收入、成本后就发现了疑问。在被检查年度的2月中旬,乙公司账面虽反映了B产品的第一笔收入,但当月仅是估转了销售成本,至3月下旬才按照实际成本进行了调整。再追踪至3月中旬乙公司对B产品成本补记的核算过程,发现为生产B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虽是2月中旬购进,但其发票日期却比产品销售发票日期迟了3天。小雷询问原因,穆科长解释说,这是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进行的资产重组,B产品原属丙公司生产,现在全部转由乙公司负责生产和销售,原材料发票日期滞后是货先到票后到所致。小雷将乙公司账面发生的为生产B产品的料、工、费进行了对比分析后,指出成本和费用存在明显不完整、不配比的问题。穆科长又解释说,成本、费用多点少点都无关紧要,反正都是一个老板。于是,小雷要求查看乙公司B产品的生产车间和存货仓库。穆科长说,生产车间和仓库均在丙公司,平时由乙公司派人负责管理和组织生产,丙公司距乙公司有120多公里,去现场查看很不方便。但看到小雷坚持到丙公司检查,穆科长只能向小雷说出了真相。

    原来,在被检查年度的年初,乙公司了解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只需占全年销售收入总额的60%以上,于是从被检查年度的2月起,将甲公司属下的一家小规模企业丙公司生产的B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转由乙公司进行会计核算,以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实际上B产品仍由丙公司全权负责供、产、销。由于一些料工费未能及时结转,出现了料工费未能完整配比的问题,从而露了马脚。最终,乙、丙两公司受到了应有的处理。

    分  析
    许多纳税人靠隐瞒收入来偷税,但在上述案例中,乙公司纳税基本面很好,很容易迷惑检查人员。因此,检查人员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因为纳税基本面好而放松警惕。现代企业的关联关系非常复杂,很容易使得收益向税负低的关联企业流动,偷税行为往往是由关联企业合作完成。如果某企业收入和盈利增速异常,且该企业又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检查人员一定要保持必要的职业敏感,认真检查是否存在将高税负企业实现的收益转移到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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