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营业税的退税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税收问题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者注: 从200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见本书第11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除此通知规定的7个税收暂行条例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还应适用国务院1992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此条例于2006年2月17日废止。 此条例于2007年1月1日废止。 此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废止。 后来陆续发布、修订发布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条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见本书第218页、92页、97页、269页、208页和21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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