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15
摘要:近期,我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天然气有了新的进展,中外双方签定的石油合同(包括风险勘探石油合同、未动用储量开发合同、提高采收率开发合同和单井技术改造石油合同)陆续入了生产期。

  (六)营业税的退税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税收问题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者注:

  从200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见本书第11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除此通知规定的7个税收暂行条例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还应适用国务院1992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此条例于2006年2月17日废止。

  此条例于2007年1月1日废止。

  此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废止。

  后来陆续发布、修订发布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条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见本书第218页、92页、97页、269页、208页和215页。

标签: 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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