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06
摘要: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完成的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属于两个运输单位合作完成的联运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因此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提供京津城际铁路运输劳务,应以各自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1号      2007-11-06

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完成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的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完成的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属于两个运输单位合作完成的联运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因此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提供京津城际铁路运输劳务,应以各自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