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福建省国际海运业对外付汇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经便函[2013]5号 2013-01-28 福建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你处《关于福建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同意你处通过发布操作提示的方式,提示银行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银行办理对外支付审核手续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你处发布的操作提示属非规范性文件,仅起到提示作用,不对现有规定进行调整。由于《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轮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以及《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中均未提出银行需对增值税征税情况进行审核,也未明确规定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需出具增值税征税情况的证明文件。因此,为保证企业正常付汇的顺利开展,你处应按照以下意见对操作提示进行修改后,再对外公布: (一)试点地区付汇人办理运费等支付手续时,银行可根据财税[2012]71号的文件精神,不再要求其提交营业税完税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同时,银行也可不要求其提交有关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征税情况的说明。 (二)其它事项仍依照国税发[2001]139号和国税发[2002]107号的文件执行。 其它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外汇局,可按照上述原则指导所辖银行办理国际海运项下对外支付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局 2013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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