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7
摘要:不但要认真核查企业抵扣凭证原件,查看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货物情况等,还要积极取得海关、国库或者商业银行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及时、准确地核实异常海关缴款书的完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的通知

国税函[2009]197号         2009-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下半年,税务总局组织各地国税机关对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进行了清查。经过全国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利用伪造的海关缴款书偷骗税犯罪活动的力度,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此次清查工作的范围为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稽核比对异常(包括缺联、不符和重号)的海关缴款书。

  二、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各地对已完成核查的异常海关缴款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完成核查的2008年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已申报抵扣的一律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各地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统一的模版统计上报审核检查的完成情况。

  (二)税务总局将对各地重新采集的第一联数据与海关缴款书第一联相符数据以及第四联、第五联数据进行重新稽核比对,将缺联和不符缴款书数据下发入库地税务机关核查入库情况;将重号缴款书数据下发申报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三)入库地税务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与国库部门、海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核查缺联、不符缴款书的完税情况,由省局汇总将协查结果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组织各地协查结果资料交换工作。

  (四)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各地要将清查结果逐级统计、上报税务总局。

  (六)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解决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将总结报告按时上报税务总局。

  为做好清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方案》,请各地自行下载,地址:ftp://130.9.1.1/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海关缴款书清查。

  三、职责分工

  清查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工作,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货物劳务税、信息中心、计统、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监控工作进展情况,督导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间、步骤要求及口径,建立清查工作制度,逐户逐票查明原因,保质保量地做好各环节工作。

  1.认真做好各项数据采集上报工作,确保数据采集录入与票面保持完全一致。

  2. 对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必须逐票核查,保证每票查透、查准。不但要认真核查企业抵扣凭证原件,查看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货物情况等,还要积极取得海关、国库或者商业银行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及时、准确地核实异常海关缴款书的完税情况。

  3.各地协查回复信息要做到准确、及时。凡与国库电子信息核对结果为“无一致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要与海关或者国库部门实际缴税信息进行核对,取得其出具的证明,作为回复函附件。入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回复函必须加盖税务机关章。

  4.各地在异常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中,对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全部清查工作要在2009年7月20日前完成,各地要严格按照《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方案》规定的每个工作环节时限进行。

  清查数据下发、上报地址:ftp://130.9.1.1/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海关缴款书清查/分省目录。

  税务总局将定期对各地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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