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17
摘要:信用社在资金核实中的有关财务处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7]113号      1997-07-17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为了避免工作重复,此次清产核资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完善工作。鉴于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县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大部分已随原主管农业银行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但其资金核实审批手续尚未进行,为此,现将有关完善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4年信用社已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将1994年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的结果,以1997年3月31日的资金实际占用量为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及数据衔接,并据此填制本《通知》所附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写出书面报告,经上级信用联社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审批。考虑到目前信用社正在全面进行体制改革和按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范,故《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填制工作可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基层信用社填报。

  二、1994年以后新建的信用社或以前年度没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信用社,此次要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信用社在资金核实中的有关财务处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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