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12
摘要: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外国资金、技术、人才大量流入了中国,加速了中国经济的腾飞。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有5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854亿美元...

    二、合理设置反避税工作权责
    反避税工作要实现源头控管的前提是要及时发现避税趋势,目前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权限设置过高,造成反避税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脱节,不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发现问题。因此,应将反避税管理权限适当下放,提高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的参与度,将反避税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职能应定位于发现疑点,及时上报,并且参与最后的谈判工作。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相对于地市级反避税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更加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更容易发现企业转让定价趋势,更及时地发现问题,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离开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参与来谈源头控管,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三、增加避税成本,降低避税收益以达到抑制避税行为的目的
    企业作为市场中的主要行为主体,其任何行为均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所以要抑制其某种行为,增加其行为成本,降低其行为收益是最有效的办法之一。针对目前避税行为成本低而收益高的特点,笔者认为增加其避税成本,降低其避税收益是抑制它的有效方法。具体来讲,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加大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避税行为成本
    首先要从立法的高度,对避税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并明确对避税行为的惩罚;其次,在明确企业义务的同时必须明确其不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与违规的法律后果必须要匹配,否则规定对约束对象将不具约束力。例如在目前急需解决的纳税人对其关联关系的披露义务问题。明确其披露义务,可以使税务机关在关联关系的认定环节处于主动地位,确保反避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中虽然规定了企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义务,但是由于没有相应明确的不履行惩罚措施,企业不会因为不履行该义务而增加额外的成本,因此纳税人会自然地选择隐瞒其关联关系的做法。因此要确保纳税人认真履行该义务,明确其法律后果,为其设置价格不菲的违规成本是必要条件。
    对避税企业违规成本的设置应当按照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来进行设置,由于关联企业避税行为从主观上讲,具有故意性,因此笔者认为对避税行为应加大处罚,在现有加息处罚的基础上侧重于加收罚和资格罚,例如加收滞纳金、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取消出口退税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等。
    (二)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降低企业避税收益
    税收具有“三性”,反避税调整作为一项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也应当体现税收的“三性”原则。在目前的反避税调整工作中,税收的“三性”被弱化,避税企业避税收益畸高。因此降低避税收益的关键在于强化反避税调整力度。目前造成我国反避税调整力度小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反避税调整规定的可操作性较低,定性指标多而定量指标少,主要表现为税法中大量使用“合理”一词。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虽然对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资本弱化条款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说明,但仍有许多不明确之处。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引入间接抵免法,但却在间接抵免母子公司的层次问题上没有具体说明;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抵免的所得税税额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但并未对“所得税”的概念作界定,而在世界各国不同的税制中,类似我国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可谓是五花八门;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其中特殊部分,即可合并纳税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