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12
摘要: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外国资金、技术、人才大量流入了中国,加速了中国经济的腾飞。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有5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854亿美元...
    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外国资金、技术、人才大量流入了中国,加速了中国经济的腾飞。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有5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854亿美元。在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却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普遍亏损”。2005年5月,国家统计局数据反映:1~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反而同比下降3.5%。
    一、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调整为主动预防
    (一)我国现阶段的反避税工作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没有明确规定关联方就其关联关系未进行披露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导致关联关系确认难;
    2.反避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脱节,发现问题难;
    3.反避税调查举证难,导致反避税工作的成效难以得到较大提高;
    4.过大的谈判自由裁量权导致风险控制难;
    5.相关法律法规对反避税调整的规定重定性而轻定量,可操作性低导致谈判难;
    6.反避税行为没有明确的定性,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导致反避税调整威慑作用小,难以发挥抑制避税行为的作用。
    (二)国际上反避税工作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整,二是签订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简称APA)。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主要以转让定价调整为主流,其主要方式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比较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这是一种被动的调整模式,是一种事后调整,往往涉及多个纳税年度,对被调整对象而言,是对其既得利益的调整,而且,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纳税调整的信息一旦披露,会严重影响股价,企业的经营更是有可能出现危机,所以被调整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整大多采取抵制的态度。
    (三)预约定价安排则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是对未来的事项作判断,其突出特点是税务机关把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调查,其调整的是企业的预期收益。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签订预约定价方案,搞好源头控制更符合国情。虽然目前国际上签订预约定价方案都是由企业提出申请的,但是鉴于国情,我国应当突破这个限制,改被动受理为主动召见签订,即当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可能存在关联交易时,由税务机关主动召见纳税人,就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进行协商,签订预约定价方案。
    1.预约定价安排使得政府部门减轻征管成本,而关联企业也可以因此减轻税收风险,因而征纳双方都欢迎并乐于采用这种制度。
    2.企业要发展,不仅要有好的产品和好的经营管理手段,还要有一个好的环境、好的预期。而预约定价安排,恰好能给企业创造这样一个好的环境,一个可见的稳定的预期,因此这项制度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3.采用预约定价安排,可以避免未订立协议前各国税务当局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形成的对跨国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当涉及在外国的关联交易,而这个国家又同本国订有双边协定时,纳税人可以请求谈签预约定价安排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四)据相关数据显示,2007年进入中国的外资(国家、地区)排名前三的分别是:香港、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这些国家和地区均是国际上著名的避税地,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其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均不征税。因此在我国税务机关对中国境内的关联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整后,其境外避税地关联方是不涉及纳税调整的,在此种情况下双边与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并不适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采取事前主动制定预约定价安排,在关联方按照第三方非受控价格(公平交易价格)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不涉及避税问题,因而也就不涉及调整问题,不会引发多边或双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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