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7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11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履行与西安安迪斯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协助协议和使用技术数据、诀窍和专利的许可”(合同编号:02USSNY36HZ-001-C)和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为履行与兄弟缝纫机(西安)有限公司签订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786号      2004-06-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4]83号)和《关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4]84以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履行与西安安迪斯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协助协议和使用技术数据、诀窍和专利的许可”(合同编号:02USSNY36HZ-001-C)和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为履行与兄弟缝纫机(西安)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个别)合同(电脑直接驱动自动切线平缝机)”(合同编号:03JPSNY3603BSMXJZDD01)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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