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31
摘要: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共性产业发展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体系,为打造开放创新高地、制度创新高地、产业创新高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先行区提供保障。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局,驻区机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措施》(昆自贸管〔2020〕55号,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目标。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共性产业发展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体系,为打造开放创新高地、制度创新高地、产业创新高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先行区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业主外,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 招商引资

  (一)实缴注册资本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四条。

  1.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

  (2)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

  (3)申报主体达到奖励标准。

  2. 奖励标准

  (1)内资企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昆明经开区的,每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上述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央企的,每1000万元给予2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0万元。

  (2)外资企业。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内资及外资证明材料至招商合作局;

  (2)招商合作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证明材料;

  (3)招商合作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二)用地类项目入区贡献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五条。

  1.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

  (2)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

  (3)申报主体达到扶持标准。

  2. 扶持标准

  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的,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予以扶持,项目建成投产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50%予以扶持。

  3. 办理流程

  (1)税务局每年1月份提供用地企业上年度税务数据至招商合作局;

  (2)招商合作局根据企业税收测算扶持金额;

  (3)招商合作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三)非用地类项目入区贡献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五条。

  1.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

  (2)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

  (3)申报主体达到扶持标准。

  2. 扶持标准

  (1)贡献奖励。对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6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地方本级财力的50%给予扶持;认定为总部经济的,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给予60%扶持;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给予70%扶持;认定为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给予70%扶持,形成地方本级财力5000万以上给予80%扶持。

  (2)购房补贴。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平米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平米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形成地方本级财力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0元/平米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3)租金补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2.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1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企业当年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3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3. 办理流程

  (1)税务局每年1月份提供非用地企业(达到奖励标准)上年度税务数据至招商合作局(包含省、市直征税收企业);

  (2)达到购房或租金补贴标准的企业,于每年1月份提供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至招商合作局;

  (3)招商合作局根据企业纳税和购房租房合同测算企业贡献奖励、购房补贴和租金补贴金额;

  (4)招商合作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四)招商平台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六条。

  1.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

  (2)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

  (3)申报主体达到扶持标准。

  2. 扶持标准

  (1)区内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子园区,可作为二级招商平台;

  (2)招商平台自主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5亿元(含)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招商平台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500万元(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1000万(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1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招商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 办理流程

  (1)招商平台考核奖按照考核结果执行;

  (2)招商平台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和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奖励由招商合作局会同相关部门测算后执行。

  (3)招商合作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五)招商中介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七条。

  1.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

  (2)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

  (3)申报主体达到奖励标准。

  2. 奖励标准

  (1)引入内资。对引入项目实际到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3‰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按4‰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5亿元以上的,按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引入外资:对引入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按照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500强的中介人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 办理流程

  (1)招商中介上报招商企业至招商合作局;

  (2)招商合作局测算招商中介奖励金额;

  (3)招商合作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六)高级人才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八条。

  1. 申报条件

  达到扶持标准的企业。

  2. 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第(一)至第(五)条企业奖励、扶持资金中的2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2)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级人才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35万元对应增加1名可享受补贴人员,最多10名;

  (3)企业股东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部分40%的补助。

  3. 办理流程

  (1)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奖励由企业根据政策要求自行确定;

  (2)个人所得税补贴由招商合作局办理。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三、 产业投资

  (一)社会类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九条。

  1. 申报条件

  (1)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社会类投资项目;

  (3)完成项目统计入库审批并形成实际投资量。

  2. 奖励标准

  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完成投资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至1亿元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完成投资0.05亿元以上(含0.05亿元)至0.5亿元的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

  3. 办理流程

  无需企业申报,由经济发展局根据企业上年度投资情况直接办理。

  4. 办理部门

  经济发展局。

  (二)技改扩能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九条。

  1. 申报条件

  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入库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扶持标准

  按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软件和信息化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竣工投产报告、《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土地、规划证书(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凭证(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三)升规发展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条。

  1. 申报条件

  对区内首次升规的企业。

  2. 奖励标准

  对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对投产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办理部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升规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现改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升规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报告书(格式文本)、企业当年财务报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经济发展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办理部门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企业由工业和科技局办理,其他类企业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四)规上工业提速增量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条。

  1. 申报条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工业增加值增量的2%给予补助资金。对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我区平均增速的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5%给予补助资金,单户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高于500万元。补助资金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不予兑现。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提速增量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五)科技服务业提速增量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条。

  1. 申报条件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规上科技服务企业和营业收入小于1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规上科技服务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收入小于1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申请报告书(格式文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六)商贸业提速增量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条。

  1. 申报条件

  区内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销售额同比增幅达到全区年度预期目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额同比增幅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当年销售额为正增长且销售额增量前10强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达到下列行业档次条件,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奖励:(一)限额以上批发业。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2000万—5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5000万—1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亿—3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5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3亿—10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20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0亿及以上的,每户企业补助30万元。(二)限额以上零售业。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500万—1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000万—5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5000万—1亿(含)的,每户补助15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亿—3亿(含)的,每户补助20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3亿及以上的,每户补助30万元。(三)限额以上餐饮业、住宿业。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50万—1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2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200万—5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500万—1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1000万—2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2000万及以上的,每户企业补助20万元。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商务金融服务局:企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商务金融服务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商务金融服务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商务金融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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