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33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5号建议(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11
摘要:根据1996年的财税普查资料统计,高档家电电器的销售利润率为1 7%,而增值税负担不高于5.5%。因此,对该类商品征收适当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基本上具备负担能力,不会对整个彩电行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5号建议(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33号      1998-05-11

陈伟荣等3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不应该出台彩电特别消费税的建议(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家选择11种商品开征了消费税。四年多的实践证明,选择部分商品开征消费税,可以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均衡企业间的收入分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拟议中的对消费税制度进行调整并将大屏幕彩色电视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目的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目前物价平稳、通胀率较低,是调整消费税制度的有利时机。1994年税制时,曾提出对包括家电在内的20多种产品征收消费税的设想,但鉴于当时通胀率较高,结果只选择了11种产品征收消费税。近几年来,国务院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宏观调控措施,国民经济顺利实现了软着陆,物价相对平稳,经济增长适度。所以,目前是消费税制度调整措施出台的有利时机,也可以说是19 94年税制改革的延续。

  2、电视机是普通消费品,但大屏幕彩电并不是生活必需品。拟议中的消费税的调整设想并不是将所有的电视都纳入征税范围,而只是选择性地对大屏幕彩电电视机征收消费税。考虑到该类产品的消费者大多收入较高,且设计的税率又偏低,因此,对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征收消费税,不会产生“实际是增加农民的负担,故此农民绝不可能接受消费税”的情况。

  3、根据1996年的财税普查资料统计,高档家电电器的销售利润率为1 7%,而增值税负担不高于5.5%。因此,对该类商品征收适当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基本上具备负担能力,不会对整个彩电行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4、彩电行业作为成熟的民族工作,国家在关税政策上不应给予保护。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我国正积极准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我国政府曾承诺逐步下调关税总水平,因此,市场经济下利用关税壁垒方式保护成熟民族工业的做法是欠妥的。

  5、此次对大屏幕彩电征收消费税的背景、目的与1989年的情况有较大不同。1989年对彩电开征特别消费税主要是因为当时流通领域出现的彩色电视机供不应求的矛盾,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消费、限制需求,对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企业所产生的调节作用不大。此次选择大屏幕彩色电视拟开征消费税,是在宏观经济形势较好、产品供求基本平衡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合理引导消费实现对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消费税宏观调控和筹集收入的功能。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是调整消费税制度的有利时机,对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征收消费税,不会对彩电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但国家是否正式对大屏幕彩电征收消费税,最终还是要由国务院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权衡各种利弊后决定。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685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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