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此类签证尤其体现在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上,要切记只要能在竣工图中体现出来的,一律不予签证,要求按竣工图结算。否则会造成竣工图和签证中重复计算。
“走出去”企业在享受各国(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重视可能存在的转让定价风险。本文将分析“走出去”企业从设立到运营阶段可能涉及的转让定价问题,并提出有效应对风险的建议。
在具体实操上,企业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特别是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提前统筹考量税收因素,根据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妥善制定方案,从而在合规前提下更充分地用好优惠政策,激励人才增强创新动力。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些纳税人为了享受该优惠,就采取了通过外籍个人代持个人股权的方式。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自然资源部门有权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出让金额以及减免的方式。
某生产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今年3月份,信息齐全出口销售额100万元,内销销售额50万元,进项税额13.5万元,期初留抵0。
出口企业在准备转变经营类型前,先申报完前期出口报关单,在办理退(免)税办法的变更后,再按照新的经营类型适用新的退(免)税办法,防范出现经营类型与退税办法不匹配影响退税的风险。
基于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经常被税务机关在执法中使用,容易引发税企争议,笔者就冠恒公司与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主张逐一进行分析。
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无偿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视同销售,还要缴纳增值税,个人借款还敢继续挂账?年末了,该还的还,该平的平,再挂着就真的挂出事故了!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涉税再审案件,再审法院判定被告人虚开普通发票无罪。该判决引发笔者对虚开发票法律适用的思考。
本案查办之所以进程快、打击准,主要得益于税警紧密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迅速追踪查证,取得了1+1>2的效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与销货方信息必须完整填写,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写,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等信息文件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建议完整填写。
在实务中收并购案例中收购方会启动融资工具,融资工具的使用会对整个收并购方案的各个节点产生影响,融资方式会影响到出让方资金取得的节点,以及控制权的追求。
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全球合法、合规大环境下,境外税务风险的防控日显重要。本文较全面地梳理和归纳了“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常见的主要税务风险。
笔者梳理了实践中金融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后发现,即便是一些规模较大的金融企业,在一些细节性税务处理中也会普遍存在税务风险,值得警惕。
钢结构企业作为分包方,在完成分包工程中,销售自产的钢结构。钢结构的价款和建筑服务价款都属于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
虽然公安机关已对其虚开发票行为刑事上予以撤案,但并不影响对其虚开发票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企业在取得劳务者提供的劳务发票以后,可以按照劳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为律师报销办案差旅费,为注册会计师报销去外地子公司审计的差旅费等。
在税务纠纷案件中,走到诉讼程序让法院撤销税务处理、处罚的案例实为少数,因此企业应将功课做在前面,从动迁初始就考虑涉税问题,并与税务机关进行事先充分沟通。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电商需要综合评估,对于“刷单”行为,电商不可再不以为意,对于可能存在的其他偷税或虚开发票等问题,同样应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尽快排除风险,避免因涉税问题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此案的查办过程中,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四部门通力协作,各部门充分利用各自信息平台和技术,合力开展涉案数据信息研判,寻找线索和搜寻证据。
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118364.1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
对于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组,土地增值税动辄高达数千万,缴纳与否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差别巨大,甚至可能直接扭转重组的经济效益。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
企业在拿地的时候,千万要谨慎,对于存在拆迁安置难的土地或者有问题的土地一定要慎重签订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以免发生地没有拿到,但是缴纳契税,长时间无法退回,占用资金的风险。
由于59号文的争议,总局领导也公开提出过执行意见,不过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把握不胫相同,大家在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一定要根据重组目的和后期规划,权衡递延纳税和可能重复纳税的影响,谨慎选择税务处理方式。
法院认为,从双方履行情况看,被告工业公司、被告英达莱公司和怡禾公司已经按约将第三人翡翠公司的全部账册等移交给了原告,也披露了第三人翡翠公司与星隆置业(苏州)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的账目和收益等,绿地集团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税务稽查实践表明,稽查实施环节其实就是检查涉税数据链是否吻合的过程。取证就是通过账证、书证、言证等证据形式,来证明因涉税数据链不吻合所形成的的冲突对国家税收造成的影响,冲突之处通常就是逃税之所。
在留用地开发的村企合作改造模式中,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要求开发企业返还指定集体物业,作为前者长远经济利益的保障。
实践中,经常有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因上游供应商走逃、失联,从上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需要作进项转出,并可能补缴增值税。
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在实施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行为前,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关注标的公司的税务问题,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涉税审计。
上市公司虚开骗税,不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参与其中的“董监高”还可能因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或逃税罪,受到刑事处罚。
结合笔者在实践中的经验看,“走出去”企业在实务中较常遇到5类涉税风险,其中有的不符合我国税法规定,有的则是不符合投资国的转让定价规则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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