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税务机关会认为第一种模式下,所有的业务都是真实的,B端客户与灵活用工平台有真实的业务,发票合规,合同符合业务实质,没有虚开的的风险。
会计处理上,房地产企业应在向购房人移交房屋时确认收入,税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开发产品完工时,部分企业未区分收入确认时点上的税会差异,导致企业确认税收收入时点滞后,进而产生税收滞纳金风险。
从发票供给端来看,市场上存在很多个人消费后不需要发票的情况,客观上为开票方提供了积攒“富余票”的条件。从发票需求端来看,一些实体企业部分购进商品拿不到进项发票,为节约成本抱着侥幸心理购买虚开发票。
事实上,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遏制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监管体系,怀着侥幸心理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纳税义务,难逃被惩治的后果。
不少朋友也有类似的疑问:税管员说我们税负率偏低,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税负率是不是异常?怎么应对?
实践中,税务机关在查处虚开发票案件中,取得定性证据困难的情况越来越突出。本文通过个案分析,探讨拓宽取证的思路。
在设计股权比例时,最好不要按照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权。因为一个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资金、技术、管理、人脉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共同作用,所以,应将公司股权分为资金股、技术股、人才股和资源股。
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蒋红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满足市场的中介服务的平台企业本身并不存在问题,政策也没有问题,但是越来越多的涉及用工服务的平台企业涉嫌虚开发票,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四部委“打虚打骗”专项行动的开展,废旧物资行业虚开刑事案件持续爆发,案件数量有增无减,且重刑适用率较高。
企业增资扩股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虽然被投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增加,但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建筑企业给发包方开具收据或者开具“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
建筑企业若认为核定征收税负过高,可以要求查账征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虚开发票罪案件证据链条一般分为七环,每一环节下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
在委托加工之前,贵金属企业务必审查受托单位资质及纳税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近期的用水、用电情况,以确保其是有实际加工能力的企业。
最近几年来,跨境电商涉税政策频频推出,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涵盖注册登记、申报纳税和报关等监管程序。
职人员经批准参加评估、论证、咨询等劳务活动,可依法领取劳务费,但发放对象、标准、方式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为了助力“走出去”企业及个人健康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涉税风险,并预先做好防范措施。
本文结合几起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案例,就企业如何有效利用行政复议救济程序阻却刑事责任风险进行评析。
用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在实际经营中,并不能完全避免、不发生。但是如果用私户收款,却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话,很容易引来税局的稽查,并面临罚款、滞纳金等一系列的后果。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属于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范围,提供服务后收取学费时便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自查是否存在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
很多都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业务行为,集团资金池业务、房地产企业间的无偿资金往来,很多这些都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经营实际和行业特征所决定的。
被告人陈某莹、杨某芳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莹的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谦伙同他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信息后虚假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房地产企业的财税工作人员在处理日常涉税问题时,一定要在充分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业务实质,正确判断并引用对应的税收政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实践中,由于时间性税会差异,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时,可能需要先进行纳税调减,再进行纳税调增。然而一些企业由于疏忽大意,在纳税调减后却忘了调增,导致发生涉税风险。
要想更准确、更充分地适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笔者建议,纳税人除了熟练掌握政策细节规定外,还有必要在平时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报销制度等。
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在管理跨境关联交易时,关注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必要时可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增强利润分配方案的确定性,尽可能减少转让定价风险。
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常常涉及股份支付,具体的支付对象可能涉及企业职工、客户、供应商或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等。而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相关企业需要注意。
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杜绝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咨询费等发票开具内容不实的情况。
笔者认为金融商品的转让收益应为净价交易法下的不含有持有期间利息的转让收益,债券类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应按“贷款服务”税目进行增值税处理,并区分其是否属于增值税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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