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法函[199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企业纳税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3-31
摘要:你局《关于陈讯是否具备营业税纳税人资格的请示》(晋国税政发[1999]4号)收悉。对你局所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对企业承包、转包认定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88]国税法字第023号)中已经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企业纳税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函

国税法函[1999]18号        1999-03-3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陈讯是否具备营业税纳税人资格的请示》(晋国税政发[1999]4号)收悉。对你局所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对企业承包、转包认定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88]国税法字第023号)中已经明确。1994年1月1日之前,个人承包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也应按照国家税务局[88]国税法字第023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承包、转包形式,在企业中对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其代表企业承担纳税义务。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承包、转包认定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03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