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8]66号 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28
摘要: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有关会计问题解答 财会字[1998]66号 1998年12月28日 一、《企业会计准则 现金流量表》 (一)问:现金流量表有关增值税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反映?...

  (三)问:采用权益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接受损赠资产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接受捐赠资产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当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和“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已计入资本公积的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和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待被投资单位的评估资产计提折旧、摊销费用或使用、处置后,接受捐赠资产处置后,从“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在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以转增资本(或股本)。

  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的现金,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直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四)问: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按准则规定,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这里的“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如何理解?

  答:准则中规定,期末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这里的“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是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实有余额。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首先转回原计放损益的减值,差额部分再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果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直至处置尚未恢复的,应将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部分,首先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部分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后仍有余额的,再确认为处置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一)问: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按原《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成本法核算,但改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后应按权益法核算。由于此项会计政策变量,是否应当追溯调整?

  答:公司按原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由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改按权益法核算的,按照我部《关于贯彻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29号)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其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有关项目的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公司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而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不追溯调整,公司应当自改按权益法时计算股权投资差额,并按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问: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应如何确定股权购买日?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应以被购买企业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让给购买公司的日期作为购买日,即被购买企业以其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并且相关的经营利益能够流入购买公司为标志;购买公司以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为标准。在具体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被满足时,才能认定控制权已经转让给了购买公司。这种条件包括: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

  (三)问: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净增值及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的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帐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帐面原价计提,不按评估后的帐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至于股份制改组企业对评估后的固定资产是按照原帐面原价计提,还是按照评估后帐面原价计提,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按照我部财会字(1998)16号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四)问: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其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公允值是否相等?评估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长期股权投资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评估,其评估确认的价值是公允价值的一种。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是按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两者并无差异。因此,公司应按评估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所有者权益价值的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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