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相互提供的货物和提供的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南方公司________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略) 2.南方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分配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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