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经济合同签订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正坤财税 人气: 时间:2016-05-23
摘要:一般纳税人管理计算税款通过一般计税方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用销项税金扣减掉进项税金后的差额去缴纳增值税。因为进项销项直接或间接影响了销售端和采购端,因此有一些合同的签订或者增值税的思维务必得传导到一些业务人员(非专业财税人员)的脑海里,让他们形成增值税的思维。

第八个方面,签订经济合同时还要关注,并非无偿需要表述清晰。

什么是并非无偿?我们结合两个问题来讲,第一个问题是:营改增后给企业装修期免租费应视为收入,怎样回避税收风险?另一个问题是:营改增后租赁合同签订要注意的关键点,过往合同修改涉及哪些?

营改增后,给企业装修免租期或者是免租费为什么要作为收入,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表述,增值税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无偿提供服务的,这些服务不是以社会公众或者公益性的都视同销售。所以如果一个商业租给他一年的话,按照惯例给他两个月的免租期,这两个月的免租有可能被税法界定成无偿给对方租赁不动产,应该是同销售。出租方得将这两个月对应租金的市场价值乘以对应11%的税率去缴税

增值税所说的无常通常意义上是纯粹的白送,大量的业务并非是无偿而是捆绑销售。例如商业企业买一大洗发水送一小的,买一赠一对;住酒店送的早餐,这早餐是无偿的吗?包括买房子送的装修。你不买这房子装修是不会给你的,你不住这酒店怎么可能会享受免费的早餐,如果不买的主产品商业企业也不给你赠送副产品,所以这几类业务本质上不是白送,不是无偿。

因此在合同中还是要尽量将捆绑业务明确的表述,要将非无偿的内含到价格里边。结合所提的问题我们举个例子:给企业装修期免租费,我们可以这样,这两份经济合同是等效的,一年免租两个月,其余月份每月6万元租金,这是第一份合同,在财务上按照直线法它的经济价值实质上相当于年租金60万元,它的经济基本等效于这份合同出租一年,每个月都不免,每月租金5万元,还是60万元,这两者是等效的。但第二份合同里就没有体现出一些容易产生风险的字眼,例如免租,每个月都没有免,都要收租金,但是租金的价格是一样的,关于付款进度,你可以单独再去约定。所以合同要通过一些表述去回避,如果这个业务本来他不是无偿的,我们用内含或者是不在单独收取价款这类表述。通过这种字眼,包括刚才讲的免租合同都可以清晰的界定没有发生无偿行为。

我们刚才谈到的案例,合同如果真这么签,不仅仅可以回避11%的销项税,还可以回避12%的房产税。对于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税务机关也会界定房产税。当然这个房产税不一定是12%,现行的税法规定如果是无租使用房产,是要对产权所有人就房产原值进行征收。所以这个房产税也是可以通过合同把它回避掉的。

第九个方面,合同变更一定要精打细算。

这里面还有两个问题:1.原营业税下的合同是不是要更改呢?2.房地产企业前期发生的成本没有进项,现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进项抵扣,税负提高了,如何降低税负?

营改增期间会涉及到原来营业税环境下考虑的合同,这类合同,双方在进行含税价款进行成本或进行税负测算的时候,都是按照百分之五点几或者是百分之三点去考虑的,现在合同执行了一半,过程中改为增值税了,更改合同可能就会涉及到双方重新谈判的过程。理论上的最佳状态是改征增值税以后,销项能够全部转嫁出去,进项能够充足的抵扣,这种理想状态意味着收入水平不变,成本还能降低。

打个比方,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原来我卖房子,营业税下100万一套,里面内含了5万的营业税,现在营业税不征了,但我的收入水平想保持不变,95万,再交11%的增值税,那么含税的这套房子应该以95万乘以1+11%卖106万,假如能卖出去,这样的话是销项可以全部转嫁,收入水平不变。同时原来我买了很多甲供材,刚才内含的增值税变为一般纳税人后,还可以抵扣。意味着付出117万的材料款,其中的17万作为进项,材料成本由营业税环境下的117万变更为100万,收入水平不变成本还能降低这是最理想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理想状态是比较困难的,我们通过两个方面来解释。如果营改增之后,一方不同意变更合同价款,原来100万现在还得100万,这房子你还得100万卖给我,即便你改为一般纳税人,意味着销项税金根本没法转嫁,这房子按照增值税11%的税率,还没100万的话,里面的内含了约10万的增值税。税据的收入只有约90万,收入就明显的下滑。如果成本端取不到足够的进项,就会受到影响。

所以更改合同就要考虑定合同价款能不能变化,如果合同价款不能变化,对我们例子中这个房地产公司影响就会很大。如果对方同意修改合同,对方愿意承受这个销项税的转嫁,95万可以乘以1+11%,愿意106万去购买,但这种情况的很个别,往往付款方通常也是一般纳税人,他可以承受这个转嫁的销项税,对他来说无非是掏出进项税然后再抵掉。

更改合同另一方面我们再来考虑进项税,因为销项税分成两个方面去考虑,一个是能不能转嫁的问题,一个是转让不了的问题。这里边又分为合同价款不能改和能改,它产生的作用是不同的。同时考虑进项,如果进项很充足的话,更改合同不排除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例如有的施工企业造桥修路的,年初的合同,现在改成增值税了,大量的结构件可以抵扣进项的还都没有发生,这种企业有可能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几乎没有多少进项,销项税又很难转嫁,说税负就会上升,正如问题中所提到的这个房产公司感觉到的税负上升,因为销项转嫁意味着价税合计的房款得比过去高,价格不能变的话,进项又几乎没有,成本很难下降,销项税转嫁不出去,收入下降的却很多,所以税负就会上升。此时税法也给予了简易征收的方式,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老项目这些规定,个别项目选择执行简易征收5%的征收率,以确保收入不受影响。

在选择的时候要遵循几个思路:首先一定要先考虑自身,而后再考虑链条的上下游,再抉择在哪个项目中选择按照执行老项目,确定后三十六个月不能变更。先自身再链条,按照项目选择。要注意的是,新老项目的选择是按照项目而不是按企业,一个公司可能有四个项目,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其中两个选择简易征收,两个选一般计税,一旦选好三十六个月不能改变。这种给予简易征收,目前主流的像房地产老项目、租赁不动产老项目还有高速公路分施工的老项目,还有建筑业老项目,这些给予选择的,按项目可以选,不意味着公司四个老项目要么全部选一般要么全部选简易,可以按项目选择,只不过选好以后三十六个月不能变,通常是先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

例如原来的地产和建筑施工的价格现在不能变,在这种情况下,上游的建筑企业通常不会选择一般计税,因为施工费用不变化,选择一般计税意味着收取同样的费用里边内含11%的增值税,剩下才是收入,因此上游的施工业通常愿意选择简易。下游地产公司选择简易也是可以的,如果地产公司想选一般计税,他就希望建筑企业也选一般计税,地产公司选一般计税,在支付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它的成本下降的更多。下游地产选一般计税,上游建筑不愿选择一般计税,双方可能坐下来签合同的时候就得重新谈判。

再打个比方,如果价格可以调整,上游建筑企业选一般,下游想选择简易也会遇到问题。因为下游地产公司选简易征收不需要你的进项抵扣,上游建筑选择一般,它的进项税对地产公司没有用,价格如果调整,意味着上游建筑公司把11%的税金要向下游转嫁,而下游选择简易,对这个转嫁的进项压根没兴趣。

所以这种合同更改实际上是很复杂的过程,要遵循先自身再链条,然后选项目,三十六个月不能改变。

由于营改增初期,今天我们分享的时间也比原计划长一些,这中间大家提到的问题也全部的回答,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够对我们财税同仁的有一些帮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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