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经济合同签订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正坤财税 人气: 时间:2016-05-23
摘要:一般纳税人管理计算税款通过一般计税方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用销项税金扣减掉进项税金后的差额去缴纳增值税。因为进项销项直接或间接影响了销售端和采购端,因此有一些合同的签订或者增值税的思维务必得传导到一些业务人员(非专业财税人员)的脑海里,让他们形成增值税的思维。

第三方面,对合同的影响,就是要注意税率不同,要分别核算。

税率不同分别核算来源于这次营改增对兼营行为的一种规定。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种税率的服务或者劳务的,应当对它的销售额进行分开核算,对应不同的税率,如果不分开,税务机关有权就高的税率来进行征收增值税。

例如现在有一些餐饮企业,它里面的既提供堂食服务(提供餐饮场所,提供饮料、酒水包括一些食品的服务),那一定是6%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因为是餐饮服务业。但它同时又提供外卖服务,销售食品,这种销售食品就会被增值税界定为销售货物,而它的税率是17%,如果不分开的话就存在被全部征收17%的风险。至于国税机关在实务工作中怎么去准确界定堂食服务提供的收入是多少,外卖是多少,这是实际征管的要求。

对于纳税人而言,分开税率分开核算是有必要的,这里结合一个同事的问题来进行解答。他提到:我们是一家商业零售企业,以前收取供应商进场费、新店赞助费、上架费、广告促销费等等这些费用原来是缴增值税的,现在营改增了,这些费用套路到了现代服务业,国税机关界定为6%的税率,那么我们与供应商签定的合同,收取上述这些费用是不是需要列出所有项目?

个人认为,由于这些进场费、赞助费、促销费、上架费等等,本来的税率是一致的,并不受兼营税法的风险的影响,税率一致,所以没有必要把所有项目全部列明。

同时他也问到:原来收供应商涉及按照货款比例计算收的费用,仍然按照17%的税率计算,给供应商开普通发票,这些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合同里面应该怎么表述?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已经明确,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虽然目前营改增了,原来涉及到货款比例计算的17%的这部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销售返利部分没有办法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因为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条款仍然是有效条款。

接下来再回答一个相关的问题:施工企业外购设备及材料并施工,在合同中签订有什么地方需要注意?这种情况是要缴建筑营业税还是缴购销类的增值税?

关于合同签订我们今天有体系的梳理和分享。至于要缴建筑营业税还是要缴购销类的增值税,他的意思是即包工又包料,料工合计,是要缴建筑业11%的增值税还是按照销售材料和货物设备缴17%的增值税?

这种业务是典型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有这么一个特点:首先是面对同一客户,其次是既有增值税的服务又有增值税货物,同时发生的,所以建筑业包工包料,包含设备、材料、动力物资价款在内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这些业务无论你的材料设备占比的高低,因为你是一个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应该是按照施工建筑业11%去计税的,无需考虑17%的税率。

问题还提到:如果建筑业外购部分设备材料,同时提供部分自产的设备施工,合同应该怎么去处理?此时并不是纯粹的包工包料,因为有一部分的设备或者材料是施工单位自己生产的,实际上合同签订倒也没有很大的风险。这在增值税里面属于甲供工程,如实填写就可以。只要有部分的设备或材料参与到施工,不管这些材料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只要是乙方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合同如实签订就可以,不会有多大的风险。对于自己生产的设备部分,和施工费统一按照建筑业服务即一般纳税人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征,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自产设备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正常抵扣就可以。

再来回答一个类似的问题:劳务的进项成本一样的情况下,选择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没什么差别吧?因为进项是企业支付后就可以抵扣的。

确实是这样的。如果劳务进项的成本一样的话,选择小规模还是选择一般纳税人成本是不变的,但里面会有一些细微的区别。

区别一是对资金的占用不同。我们还是以建筑劳务为例,例如劳务成本是100元,选择一般纳税的话你要向他支付111元,因为内含的11元增值税属于自制自抵,剩余的100元是劳务成本;如果选择小规模,成本仍然是100元,所以你给他支付103元,其中的3元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拿到代开的专用发票,你可以把它抵掉,剩余的100元仍然进项劳务成本。所以劳务成本一样的话,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它的成本都是100元,但是税金呢,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多,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少,无论多与少,都属于自制自抵。

这里面就出现细微的区别了,如果和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就要关注专用发票的索取风险,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履约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它的成本就不在是100元而是103元了,专票拿不到,里面的3元就抵扣不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你可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去降价。当然这要考虑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存在一定的降价空间。

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如果进项劳务成本不一样,或者说含税价款相同,即我们原来签订的合同的价款不能因为税制改变而进行重新议价,此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成本要低得多。例如施工劳务原来签的合同100元,现在100元是不能去调整的,那么选一般纳税人价税合计100元,里边10元是进项税,施工成本是90元,如果你选择小规模,即便开了专票,里边3元是进项税,97元是施工成本。

第四个方面,签订合同要注意开票付款谁先谁后的问题。

如果在付款的时候提前付,提前付款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风险,例如增值税发票迟迟不到位,或者开过来了发票有瑕疵认证不了,甚至会出现虚假发票的情况。大部分的纳税人在应对这个风险的时候增加了一个条款,一般是规定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付款,一定是见票才付款,这是提醒的第一个建议。

第二点要注意的是,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虚开,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对于开票方来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追究到刑事责任,对于受票方,特别是善意受票方,即接受发票的付款方并不知情开票方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非法手段取得的。例如在小商城里边,虽然这个商城很小,但是里面的每一个经营户每年的批发量都很大,他们都属于一般纳税人,他们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几乎是一致的。甲、乙是两个隔壁的商铺,假如我们向甲商铺去购货,甲商铺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票就可以,但是甲商铺如果让隔壁的乙商铺配合他,用乙商铺的专用发票开给我们,这种发票如果不注意辨别就有可能拿去认证抵扣。这是典型的乙商铺虚开发票,因为乙商铺没有和我们做业务,但增税发票认证系统并没有识别这个业务的能力,所以我们拿到发票可能去抵扣。但是日后一旦这种事情被查出来,开票方是虚开,要承担刑事的一些法律责任,受票方是善意取得,虽然不承担罚款罚金这些责任,但是税务机关不允许接受发票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除非你找他再开一张合法的票据。如果开不到,那么对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补交给国税。所以在合同里边儿建议写一些发票责任,如果你不能给我开来合法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发生虚开这些情况,你要赔偿我双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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