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国字[1987]0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7-08
摘要:近据有关地区和部门询问,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在执行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的同时,是否也适用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和(86)财税字第117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财税国字[1987]043号  1987-07-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有关地区和部门询问,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在执行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的同时,是否也适用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和(86)财税字第117号文件。现明确如下,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只适用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文件。请照此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