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六个风险点

来源:华财会计 作者:华财会计 人气: 时间:2016-03-04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大幕即将拉开。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这些错误也会为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涉税风险。在这些错误中,有些错误年年都犯,小编将历年来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常见的错误,总结归类为收入、扣除和优惠三部分,本期主要讲述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大幕即将拉开。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这些错误也会为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涉税风险。在这些错误中,有些错误年年都犯,小编将历年来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常见的错误,总结归类为收入、扣除和优惠三部分,本期主要讲述收入部分的易错点。
 
  NO.1未收款或未开票不确认收入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未确认收入,这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NO.2资产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未视同销售
 
  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上述企业商品所有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NO.3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未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则存在税会差异,很多企业没有做纳税调整。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例如,某企业2016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2017年2月发生退货,在会计上冲减2016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度再做相应调减。
 
  NO.4扣缴手续费未计入收入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很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NO.5政府补助未计入收入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很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NO.6不征税收入风险
 
  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谓处处有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等,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不少企业只要是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错误的。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调增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
 
  3.5年未使用的支出未调增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确实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都没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